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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5/2/3 14:39:15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内资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创新企业年检监管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检免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免审查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年检免审实行申报认定制度。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年检免审企业的认定机关,各局年检机构具体负责企业年检免审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AAA级、AA级年检免审企业;经认定的AAA级年检免审企业的年检免审期为三年,AA级年检免审企业的年检免审期为两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AAA级年检免审资格: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连续经营五年以上的法人企业;

      (二)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应在3000万元以上;

      (三)遵纪守法,至申报年度连续三年以上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四)经营状况良好,至申报年度连续两年经营无亏损;

      (五)商事信誉高,在行业中起模范作用。

      第七条  申报AAA级年检免审企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

      (二)年检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无亏损记录的财务报表;

      (三)年检年度的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或免税文件;

      (四)辖区工商所出具对企业至申报年度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证明;

      (五)A+级(含A+级)以上银行信用等级的证明文件;

      (六)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前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还应提交其保证在年检免审期间,所持有的全部行政许可合法有效的承诺书。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AA级年检免审资格: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

      (二)遵纪守法,至申报年度连续两年以上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三)经营状况良好;

      (四)商事信誉高。

      第九条  申报AA级年检免审企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

      (二)年检年度企业的财务报表;

      (三)辖区工商所出具对企业至申报年度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证明;

      (四)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前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还应提交其保证在年检免审期间,所持有的全部行政许可合法有效的承诺书。

      第十条 经认定为AAA级年检免审企业的分支机构可申报AA级年检免审企业,申报时应提交除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年检免审,应当如实向认定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驰(著)名商标、“知名字号”持有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中介、重点中介、优势中介”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强势企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用户委员会无投诉记录的企业,申报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向认定机关申报年检免审。属于市局委托区分局登记的公司,应向被委托的区分局申报。

      第十四条 认定年检免审的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的数量,分别不得超过认定机关应检法人企业及分支机构总数的10%。

      第十五条 被认定的免审企业由认定机关颁发“年检免审企业”证书或牌匾,予以公示,并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十六条 被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应于每一年检免审年度的应检时间内,向年检机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年检免审企业证书(复印件)、年检报告书,年检机构对其免除审查程序,直接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提交其经营范围中涉及的相关前置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免审企业,应主动向认定机关申请取消免审资格;不申请者,一经发现,由认定机关取消其资格:

      (一)在免审期间,其相关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隶属的法人企业不具备AAA级年检免审资格的。

      第十八条 年检免审企业在免审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认定机关应取消其年检免审资格,收回年检免审企业证书或牌匾,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年检免审。

      第十九条 从事各类运输、爆破、采矿、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等涉及公共安全行业的企业,以及除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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